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外国语大学
二、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培养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8
五、办学地点:
马场道校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滨海校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
六、学校概况:天津外国语大学始建于1964年,是全国最早独立设置的八所高等外语院校之一;198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现有2个校区,总占地面积千余亩。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体,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外语院校。学校现有本科专业29个,有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授予权,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个,拥有英语笔译和日语口译两个翻译专业硕士学位。此外,学校还具有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目前学校朝鲜语、日语、英语专业为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日语学科为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英语、日语、俄语为天津市重点学科。学校建有2个市级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市级教学试验中心。全日制在校生9000余人。
第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10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非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
第九条 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将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按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报考我校的天津考生:1、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等第须为A。2、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高考成绩在投档考生中排名前15%且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3、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优先安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相同,则优先安排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4、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指在同一个分数段内),先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相关科目分数较低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5、同一分数段是指,只是个位数不同且相差不到10分的分值,如 500-509,510-519,520-5296、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于江苏省的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3分,A=2分,B+=1分,B=0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日语专业还招收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还招收法语语种考生,西班牙语专业还招收西班牙语语种考生。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也可于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2010年本科学费为:3200-4000元/生/年,如调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批准的新标准收取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住宿费为800-1200 元/生/年。
第二十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法学、行政管理、国际政治、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传播学、广告学专业办学地点在滨海校区;英语、翻译、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朝鲜语、阿拉伯语、斯瓦希里语、对外汉语、教育技术学专业办学地点在马场道校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tyzhaoban@tjfsu.edu.cn
咨询电话:022-23247377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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