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说到了“南海仲裁案”事件的发展过程,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中国南海的历史渊源。
中国南海的历史渊源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就连小学生都知道我国领土的最南端是曾母暗沙。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的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期间曾经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且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的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定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历史主权与“九段线”
仲裁庭认为,它对于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力做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于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于“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以下行为违反了菲律宾在起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一是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二是建设人工岛屿;三是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形式。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以上,是仲裁庭对于南海问题的裁决。但是这些仲裁的结果是建立在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非法行为的基础上的,因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中菲双边协议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争端的问题应该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不涉及第三方。而菲律宾方面在未与中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仲裁,因此仲裁庭的仲裁缺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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