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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听取京民办校意见 聚焦民办教育法修改


时间:2016-04-28 16:43:05   编辑:淮安教育网

为听取北京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特别是针对有土地等重资产且希望财产权益的老校过渡条款的意见,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协助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北京市私立君谊中学、北京市新英才学校、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北京王府学校8所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校长,于2016年4月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二层第六会议室召开座谈会。

与会领导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韦武斌等。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简要介绍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背景,提出了按照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精神,怎么对民办教育实现分类改革,对过去已经按老法举办成立的民办学校怎么贯彻分类改革的精神的问题,要进一步听取民办教育举办者、从业人员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董事长吴保德指出,这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能够把教育分类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个非常大的进步和突破,也增强了我们要进一步办好民办学校的信心和决心。他建议如果选择营利性办学,应该对学校的存量资产的处置要作出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否则就很难操作。他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严格的计划指标、学费控制以及办学条件审核下开展的,而且大部分民办高校非常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办学过程中也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在多种约束条件下形成的资产,显然和完全自由经营形成的资产是有很大不同的,对此应该坚持法不朔及既往原则;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有些学校接受的政府资助,形势多样,有少量的社会和个人捐赠,这部分可以不视为举办者资产,但对其用途、性质应作仔细甄别,区别处理。同时他也建议要给民办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希望在分类管理后能达到一个既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又促进非营利民办学校发展的局面。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董事长王志泽认为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促进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满足不同需要,但中国民办学校最大的问题是自身没有造血功能,完全靠学费办学,没有任何融资渠道,这与国外私校差别很大,并不是简单的分类就与国际接轨了。他认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从性质上来讲唯一的区别就是资产归属问题。他认为营利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应该是两个概念。他建议如果申请成为营利性的,则应对申请前的资产视为学校资产,不能进行清算。他还指出分类管理后,现存的老校会有两个担心:一是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差价,要有合理的算法,不能按现在的标准算;二是过去办学获得的税收优惠,不能追缴。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院长刘磊发言说由于学校是属于零编制的事业单位,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对分类管理没有任何倾向性意见。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董事长、院长李罡提出分类管理也要考虑独立学院的特殊性,选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是独立学院自己能决定的,要看母体校。他认为立法原则是要保持民办学校的良性发展、持续发展,不能限制发展,赞同分类改革,但立法原则一定要尽量说清楚,不能给地方太多的立法权或解释权,否则各地的实施细则就会五花八门。

北京市私立君谊中学董事长陈媛媛建议,进行分类改革后要给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学费:民办学校的学费应让学校根据市场自己定价,然后在教委备案(现在是审批制,也有的地方是备案制);学籍:民办学校应按照民办教育法规定的自主招生,国家给学籍,而不能与公办学校一样不能招外地生(主要指高中);师资:应和公办学校一样,教师可以评职称等。要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北京市新英才学校校长关林峰建议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应由学校制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他提出公立学校是否能参与营利性学校的举办?如何参与?如果可以参与是否会对纯民办学校不公平?对此他建议应该要有规范。

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董事长李健赞同分类管理,认为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中国国情,执行起来会很困难。建议在学费、定价、招生、课程设置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学校要松绑;在税收、财产界定上对营利性学校要给出路。

北京王府学校董事会董事潘军认为依法合规、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物权法》是相矛盾的,《民法》规定谁投资谁所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老校的资产确权,应该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归举办者所有,对于办学过程中吸纳的社会的捐助及形成的结余,归学校所有。现行《担保法》限制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合理抵押,制约了民办学校因发展而需要装修、改造升级的融资行为,建议同步修订《担保法》。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负担的都是国家的教育事业,民办学校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应该和公立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补贴待遇。对于划拨的教育用地,以什么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继续用于教育,应按照当时的地价补交;如果改变用途不办教育了,那么可以现在的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收费,民办学校都应该实行市场调节机制,自主定价;另外应当放开入学时执行的学费标准不得调价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改革,就是要把以前没说清的、模糊的说清楚了,实现泾渭分明,让民办学校能选择办营利性学校的同时也是鼓励民办学校办非营利性的;对于分类前办的老校,会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进行一定补偿。总之,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肯定是会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