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玮
去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稿正式通过,其中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审稿通过引来热议,人们随之也在等待着:后续的实施细则里,会有怎样的限制和机遇?
昨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愈发细化的条例下,是更多的关于民办教育未来的勾勒与猜想……
障碍扫平,利好显现
看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蒙律师的第一反应是:“法律在清晰的告诉民办学校,可以营利了,登陆资本市场的障碍没了。”
张蒙认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首先稳定了义务教育领域的非营利性性质,同时也对进入非营利性机构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明确指引。
而对于营利性教育机构来说,则直观地改变了过去非营利法人下的执行和实践操作误区,改变了曾经的模糊状态,将其直接引向营利性。
“民办学校不再需要以迂回的方式去营利,回报得到了保障。”张蒙继续解释,“现在我去注册一个营利性学校,做满三年,就可以进入A股甚至IpO的,这绝对是最大的利好。”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伟律师认为:“对于以前社会资本出资举办的实为‘营利目的’的民办学校,以前只能在原有法律框架下以‘非营利性学校’的名义取得‘合理回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
本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后,该类学校可以明证言顺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按照公司制进行管理运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利润。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税收法律障碍、会计制度问题等多项政策因素得得以改变并参考公司运营,这也意味着这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后在治理运营、资本运作(比如申请IpO上市)等方面也更方便高效。”
以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此前的法律性障碍,似乎真的被扫平了。
义务教育限定非营利,国际教育之殇?
虽然营利得到了逐渐清晰的法律指引,但这里再次出现了曾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较受关注的一条内容:“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多知网曾解读,这一条款将主要影响小学、初中阶段的民办教育学校。
此时,近年来越来越受家长追捧的国际学校,位置则尴尬了许多。
祝伟律师认为,从立法者本意来看,义务教育属于是国家统一实施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则是保护义务教育,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这种做法虽比较保守,但无可厚非。
“但对国际学校来说,影响确实很大,根据这些规定,营利性国际学校以后只能缩减到幼儿园和高中,所有带有营利性质的国际学校都不得有小学和初中,直接将营利性国际学校的教育连贯性从中切断。”祝律师解读。
于是可以推断,此时的国际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可行性较小,基本违背初衷;
“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国际学校,虽没有义务教育的限制,但其监管力度等要求在新规实施后都会严很多、高很多,这和以前那个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部分的情况下的模糊化地带大不相同了。”
近几年国际学校发展迅猛,数量激增,而目前来看,国际学校很快就会迎来挑战,优胜劣汰的残酷局面不言而喻。
“对于那些花高价去读国际学校的学生来说,以后这部分人可能也不得不投入升学大战中了。”祝伟律师猜测。
想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要再等等!
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民办学校开始实施分类管理,这也意味着所有的民办学校面临大洗牌,大家需选择各自的“属性”并进行重新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提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张蒙认为,可预见的是,未来将会有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一类,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对于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如果要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就意味着它将经历着法人登记类型的变化。在此之前,无论机构是否“有合理性回报”,它都会统一登记在民办非企业法人执照,今后就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层面。
“这也就意味着其企业状态的变化。”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指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也就是说,已经相对成熟的培训机构将会遇到类似财务决算、土地、办学条件等核查工作,只有全部合理合法的基础下,才被允许进行下一步的登记。
“这里面对于很多民办学校来说可能就存在一个税费缴纳的问题,可能有些学校缴税的金额还比较大。”祝伟表示。
这时如果曾经的机构在规范性上存在疏漏,就必然会影响之后的变更和发展,这无疑也成为了民营学校的一剂规范保障。
第二类,新成立的民营学校。
与前面需要重新核查并且整理报表的“老”学校相比,建立一个没有历史问题的新学校,这时的效率和质量或许会高很多。
但是,由于民办学校本身就有一部分“存量”,如果已经在运营中的学校现在申请变更为营利类学校,那么必然有排队等候筛查和修改的过程,这个时间将会很久,“老的问题还没解决,很难有精力去解决新学校”,这也意味着新建立的学校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去等待审批。
时间,将会依然成为大家等不起耗不起的问题。
新的不确定性
摆在大家眼前的,除了机会,还有尚待解决的困难:
在某些制度层面,如会计制度变更前后将采用两种不一样的方式,或有带来问题的可能;变更前后的两个时间段,其前后业绩能否连续计算,这里也未被提及。
“这时候有个情况是,假设前一年半是在民政局注册的学校,后一年半是在工商注册的,那么这样能否算作三年业绩的连续计算,以此来申报主板市场、创业板等等。”张蒙解释道。
在监管层面,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工商机构注册,之后“如何”以及“是否”被教委监管,这里尚无明确的说明。
在地方层面,此前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些地方自己已经推出了相关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将需要与这套法规进行协调和修订,进而保持一致。
此时,已经在当地被认可的经营性机构,也要随着政策的变化,在进行符合法律规范的调整。
掌上园丁合伙人李颖认为,通过《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等可看出,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跟进也很关键。
“要顺利完成登记并持续合法合规经营,需要一个上至法律和部门规章,下至各级政府和组成部门的‘通知’、‘办法’,乃至窗口办事人员的口头指导意见在内的完善的监管体系,缺一不可。”
祝伟律师认为,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来看,对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要求比较简单,标准相对较低,后续实际执行过程中把握尺度和审核尺度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李颖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提出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中,选用‘参照’而不是‘遵照执行’或者‘适用本办法’,在表述上存在相当的模糊性和回旋空间。并且教育部答记者问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对于营利性培训机构来说,这是一种略有些无奈的境况,或许可以选择继续观望(后续各地实践情况以及是否会有进一步配套文件)。”
“如果为了在IpO等事情上取得先机,可以考虑严格套用盈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执行。”李颖补充。
“毕竟,在现行IpO核准制下,所有拟登陆A股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法律层面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简单说就是:如何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现在,盈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监管的体系和逻辑上来说,反而先一步清晰了;注册成公司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财务核算,理论上也不存在问题。”
“培训机构主动靠上‘可能更严格’的监管标准,以空间来换取时间,是否值得就得‘因人而异’了。”
有观点认为,细则出来前,民办学校的状态像是稀里糊涂的一锅粥,大家都能挣钱,但在法律的合规性上好像总缺了点儿什么。
细则出来之后,民办教育行业虽然依旧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但可以看到的是,民办教育的体制改革在被进一步推动着,民间的投资或将再一次涌向教育产业。(多知网 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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