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周南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周南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长沙市周南中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周南中学始创于1905年,原名周氏家塾,位于原长沙北门泰安里,后更名为周南女学堂、周南女子中学;1938年因抗日战争而迁址于安化蓝田继续办学,1946年迁回原址;1955年,更名为长沙市第四中学,1968年开始男女兼招,1984年恢复校名为周南中学;是湖南省首批授牌的省级示范性高级中学。学校原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北正街291号,占地39亩;2005年迁址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占地352亩。
学校是一所有着红色基因的历史名校,在革命战争年代,走出了大批革命志士,有“中国女革命家摇篮”的美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培养了大批社会精英,有“名校之花”的美誉。
学校以“一鼎三足”为办学理念,即以“不让学生输在终点线上”为一鼎,以“自治心、公共心、进取心”为三足;秉持“诚朴、健美、笃学、奋进”的校训,“阳光、大气、儒雅、和谐”的校风,“唯诚、唯朴、唯勇、唯美”的学风,弘扬“勇于开拓的革新精神,忧国忧民的人文情怀,严谨艰苦的治学态度”的周南精神,坚持办学目标“三步走”战略:第一步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现代化省级示范性高级中学”;第二步为“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驰名品牌”;第三步为“实现由三湘名校向中华名校、国际名校的历史性跨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长沙市周南中学,英文表述为ZHOUNAN HIGH SCHOOL OF CHANGSHA。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邮政编码为410201;学校网址为http://www.zhounan.com/。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举办者为长沙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为长沙市教育局。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自主组织教育教学,培养合格人才。
第十条 学校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并为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教研教改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实施社会服务,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设立国际课程中心,促进教育国际化,提升办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集团化建设,指导、管理集团内学校的办学,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好新疆班和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等特色项目,积极建设体育传统项目排球、网球和田径等,推进学校多元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长沙市周南中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下同)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长沙市周南中学纪律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下同)发挥纪律监察作用;学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管理,教师治学。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委员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基建及重要设施购置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负责制订集团发展规划,组织召开集团领导班子会议;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级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构成,由校长负责主持工作,实行工作例会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该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设书记一名,委员若干,是党内的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纪律监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廉洁从政、廉洁执政,规范办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其成员由各学科教研组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报校务委员会审议确定,并由校长聘任。学校分管教学和人事的校级领导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召集人)1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智囊参谋:担负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和师资培训方面的参谋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与决策性问题性提供咨询意见;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前瞻性的宏观背景与趋势研究、现状研究;讨论研究由校长委托的其它事宜,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术指导:发挥名师的示范作用、辐射作用,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供建设性建议、过程性指导;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提供理论学习、实践反思的具体指导;参与开展科研推广性工作,帮助教师提高课题研究水平。
(三)督导考核: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参与教育、教学竞赛评比和考核,推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典型、榜样;负责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学术评估:对教师的教科研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估,对全校各年级的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进行视导和学术调控;对选聘教师的教学水平、专业素养进行考核评议,并提供相关意见。
(五)教师培训:协助学校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工作的计划与落实,特别是做好中青年骨干教师指导与提升工作;建设重点学科,发挥名特优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组成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测评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制度(简称“双代会”)、学生校长面对面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干部由“双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1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阳光服务制度,设立阳光服务中心,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立德树人,以活动为载体,开展德育活动。树立“素质教育,德育为先”的思想,注重营造“家长、社会、学校三结合”的大德育环境。
学校形成校长、书记挂帅,德育副校长负责,下设教育处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等梯度化、专职化的德育管理团队。学校引导德育模块化、课程化,注重教育的梯度性、成长性,将德育内容分为规范性德育、发展性德育及境界性德育三个层次,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社团节、五四表彰会这“四节一会”活动,引领并发展对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通过组织“誉升国旗”、“模块型主题班会”等活动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学业发展指导、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加强健康安全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和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创设各类自主社团,开展社团活动,进行自我管理。学校制定社团管理办法,实施星级社团评比制度。
学校实施学生志愿者工程,开展“阳光志愿者行动”,健全学生志愿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教学副校长牵头,下设教务处、教科室,管理教研组、备课组,形成教学管理系统。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通过对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科室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科研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现代教育理论学习,开展教科研活动,负责各学科教研组、学术委员会、名师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年课程计划,凸显以生为本、选课走班的校本课程特色,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积极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为学生提供最合适的教育;推行“基于四性的学教一体生本课堂”,其中“四性”表述为:能体现出学生价值观的“品性”、 知识与能力的“智性”、 情感与态度的“人性”和过程与方法的“灵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艺术、体育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智慧型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教职员工对教育教学进行科学研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的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获得国家、其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所担任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制度。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用餐;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岗位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的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不公正待遇或不当处分按规定申诉;
(七)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本职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三)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遵循学校办学理念,弘扬学校特有精神;
(五)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注重学生理想信念和核心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落实岗位职责或岗位安全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总务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餐饮、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审批后开办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运行,严把质量关、营养关、安全关,办放心食堂和满意食堂。
第六十七条 学校物资采购按程序申报,按计划实施。所有物资购买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确保采购物资物美价廉,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主动与社会联系沟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人才、咨询等服务,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部分办学资源,对口支援贫困学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靠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设德育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基地、社区教育基地等实践基地,加强学校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构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主动与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均是家长学校学员。
第七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开展活动,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集团校区内部和校际外部的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和管理教育基金会。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徽(见附件1)呈圆形,以蓝色和白色为主色调,上部书周南中学的英文名称,下部书学校的八字校训,中间是小篆的“周南”二字,其形如木铎,即钟,远古乐器的一种,寓意来自《论语》“天下之无道也久矣,天将以夫子为木铎”,木铎是教育的别称,以此来寓意周南中学以传播大道于天下为己任。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底印白色校徽的长方形旗帜。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歌(见附件2)为《周南中学校歌》,于沙作词,唐勇强谱曲。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然后征求学校党委会意见,经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万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级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 | 龙小燕
淮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