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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大运河保护需国家法规支撑


时间:2016-10-22 09:31:39   编辑:淮安教育网

柴晓明在首届中国大运河国际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 何蒋勇 摄

柴晓明在首届中国大运河国际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 何蒋勇 摄

(王逸飞 梅芳燕)中国大运河,千年来通衢南北、富庶两岸,被人们喻为“中国东部平原的母亲之河”。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当下大运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问题,也备受各界关注。

21日,首届中国大运河国际高峰论坛在浙江杭州开幕。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柴晓明在会上指出,目前大运河的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而对其的保护与利用,也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需要一部像《长城保护条例》一样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撑。

首届中国大运河国际高峰论坛由中国新闻社、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杭州市运河集团、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西博办共同承办。其以“活世遗·通文脉·游运河”为主题,广邀来自中国、美国、日本、荷兰等国的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专家学者和实践者,及运河沿岸城市代表,共同探讨世界遗产的保护开发,推动中国大运河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此次论坛的演讲嘉宾,柴晓明首先积极评价了中国大运河近年的保护和利用实践。

他表示:“近年在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方面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法规、建立起许多制度,也做了一批成系统的保护规划,实施了一批整体保护的项目工程,效果令人瞩目。运河沿线很多地方由脏乱差,变为了社会公众可以欣赏传统文化、运河文化的重要场所。此外以杭州采用政企合作、各司其职方式,进行大运河的保护和利用为代表,各地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都是值得研究的。”

同时柴晓明指出,当下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在进入“后申遗时代”正出现三大方面的主要转变,即“从国家到地方、从项目到制度、从保护到利用”。

“从国家到地方是指保护管理工作系统性减弱,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下移,保护经费投入和相关项目减少等;从项目到制度是指申遗成功后保护管理工作由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由运动式突击转向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和体制等;而从保护到利用是指世界遗产在后申遗时代要从为以前保护和管理工作补课,变为上好保护和开发利用这门必修课。”他提醒,这些转变,一定程度上令许多新老问题愈发凸显。

“首先运河遗产仍然面临破坏风险,其调查认定工作也任重道远。运河申遗时很多点段没有列入,其与一些新的发现如何认定保护是非常大的问题,而一些保护工程因为后期保护管理不到位而劣化的问题,也需注意。此外运河保护工作有所松懈,如申遗后部分河道得不到有效维护,一些保护展示设施申遗后闲置等。再如中长期保护管理规划的内容实施进展缓慢,特别是一些中远期的规划内容难以有效推进。还有我们的遗产监测和档案体系建设依然薄弱。”他说。

柴晓明特别指出,当下运河的保护管理体制亟待落实,法律法规需要完善。“运河遗产管理十分复杂,申遗后多部门、跨地区协调管理的复杂局面没有改变。我们缺乏一部像《长城保护条例》一样的国家级法律法规支撑,当然这件事情难度也较大。”

最后,对于后申遗时代如何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柴晓明也提出了五个“继续”的建议。

“要继续巩固大运河申遗阶段各方面的创新,进一步落实大运河协同管理机制;继续发挥和巩固此前形成的各级会商制度、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的作用;继续加强运河遗产的调查研究工作,整合运河的遗产资源;继续充分发挥大运河监测体系的活力和效率,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来做这件事;继续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尤其重要。”柴晓明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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