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一场公安机关的自我革命
□ 本报评论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标志着法治公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长期以来,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的队伍建设一直是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各地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中,广大公安民警无论是在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和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上,还是在权力运行、管理监督和执法质量、执法公信力上都有了明显提高,涌现出一大批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强基固本、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回应党和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表现。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公安工作虽然成效显著,但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民警法治观念不强、执法素养不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新情况新问题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执法标准、操作规程、管理监督等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严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不遮掩、不回避,实打实、硬碰硬地提出了破解之道、治本之策。
《意见》强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提出把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期待和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民警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体现人民的意志,落实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
《意见》落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参与者与践行者。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入手,规范办案人员依法取证活动,提升科学取证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各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同时,健全人权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各项权利。
《意见》加强了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执法权力大、随意性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公安执法的一个短板。针对这个问题,《意见》以执法程序为核心,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执法监督链,从源头防控,到过程监督,再到责任追究,公安执法规范化构成了监督体系,设立了执法监督的高压线和警戒线。
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同样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题中之义。《意见》提出,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公安执法千头万绪、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有责任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为公安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既要保障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经费、装备、人力,又要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持。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通观《意见》全文,我们看到,这是一次公安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限权和自我革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真抓实干、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必将推动法治公安迈上一个新的、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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