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办法》依据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提出了七方面重要的制度举措:
举措一,明确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举措二,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办法》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突出预防为主的要求,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求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举措三,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举措四,明确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办法》依照《高等教育法》,明确和落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举措五,明确了学术不端的类型。《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举措六,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与救济途径。《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举措七,规定了查处学术不端的监督机制。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文件原文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607/t20160718_27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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