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部长签署发布第40号教育部令,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实施。《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举措。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办法》的具体情况~
《办法》相关情况
一是明确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二是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办法》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突出预防为主的要求,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求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三是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四是明确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办法》依照《高等教育法》,明确和落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五是明确了学术不端的类型。《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六是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与救济途径。《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七是规定了查处学术不端的监督机制。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
问:教育界、学术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十分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起草的背景。
优良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是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兴旺的基石。在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为此,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很多高校制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为案件。
问: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复杂性、综合性很强,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过程和思路。
教育部在2014年初成立专门的起草组。起草组多次向教育部学风委的全体委员、各高校不同学科著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先后在北京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高校、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中国科协等30多家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形成《办法》草案。2016年初,《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530多条。我们对较为集中的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从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强学校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办法》做了多处修订,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于6月1日发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1条。结合当前国内外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践,从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覆盖了查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为,强调了程序正当、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问:既然《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为何设置单独一章规定“教育与预防”。
《办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在教育预防。因此,《办法》在总则之后设专门一章对教育与预防作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问:《办法》为何要强调高校的责任主体地位?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如何设定?
加强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办法》明确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问:《办法》如何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我们结合教育部已有的有关查处学术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规定,认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学术规范指南》《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对“学术不端”的规定,同时吸纳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其次,为使该界定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技术上,我们采用一般性概括与例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问:《办法》中对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是怎么考虑的?
《办法》采取“举报以实名为主,匿名为辅”原则。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问:《办法》出台后,如何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需要做如下工作:其一,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二,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精神,严格执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公正的处理,并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高等学校应当认识到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上抓起,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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