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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惩罚理直气壮


时间:2016-07-19 08:08:18   编辑:淮安教育网

这是个老话题了。我十多年前就撰文谈论过。但今天似乎还有继续谈的必要。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教育惩罚”成了一个“敏感词”。即使是赞成教育惩罚的老师,在说的时候也不用这个词,而说成“教育惩戒”。其实,教育需不需要惩罚?这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教育”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识能力水平,同时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这种“养成教育”,带有某种强制性。作为社会人,不遵循起码的公共规则与秩序是很难以人交往的。同时,在一个集体中,一个人违纪必然妨碍其他更多的人学习。这样,为了尊重多数人学习的权利,有时不得不暂时“剥夺”个别人的学习权利――也就是说,必须予以必要的惩罚。换句话说,所谓“教育”,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引领,二是行为规范。前者需要感染,需要春风化雨,需要潜移默化;后者则需要训练,需要斩钉截铁,需要说一不二。也就是说,“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惩罚的因素。

但这么个常识,现在的确成了“问题”了。有教师认为,既然是“教育”,就总是“和颜悦色”、“润物细无声”、“循循善诱”;有些“教育专家”也常常这样“高屋建瓴”而又“语重心长”的教诲每天和学生打交道的一线教师:要“说服教育”,要多“谈心”,要多“讲道理”,要“感化”呀……

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对“惩罚”的理解上,因为一说到“惩罚”,有人就想到“体罚”。其实不然。

什么是“惩罚”?《教育大词典》(顾明远主编)上的解释是:“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主要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请看,仅从“惩罚”的词义上,我们就看不出丝毫体罚的因素。我刚才说了,为了“避嫌”,现在有人喜欢用“惩戒”一词,其实,“惩戒”即“惩罚以示警戒”,依然没有“体罚”的意思。

我的观点是,教育离不开惩罚,但惩罚不是体罚。我理解的“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让学生反思其过(对所谓“请出教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后者是某些过失的补偿性行为(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等)。这些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

我这里还要强调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也就是说,在一个集体中,教师和学生都应该遵循共同的“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凌驾于集体规则之上的特殊成员。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教育惩罚”使民主精神真正深入学生心灵:学生与教师享有一样的权利,教师与学生具有同等的义务。在这样的机制中,学生开始尝试着自我教育与民主管理的实践,切身体验着集体与个人、民主与法制、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自尊与尊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潜移默化地感受看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尊严与人格的平等。

让教育惩罚理直气壮。因为这样的教育惩罚,实际上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注意,不仅仅是“法制”)观念、平等意识、独立人格的启蒙教育————而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所应该包含的基本要义。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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