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特制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行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除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外,还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要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免生工作,并加强对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也要加强对接收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规章制度。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 三、坚持公平公正,加强对特殊才能人才的选拔。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同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四、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可否进行推免生工作直接取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水平、本科教学质量以及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对管理不力、工作薄弱,甚至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减少名额、甚至暂停其开展推免生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高校学生司。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