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堪称2016年最大规模的多省公务员联考同步进行。然而考试结束不久,就频频传出“泄题”风声。几乎同一天,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中也同样传来了疑似“泄题”的消息,令舆论一片哗然。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一项针对考试作弊的罪名条款,即在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各类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惩处不可谓不严厉,震慑力不能说不强大,然而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为何泄题事件仍频频爆出?究其根由,笔者以为,只因考试法治化仍显乏力。
作弊事件频出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一系列情由:各类“逢进必考”“分数论英雄”的考试制度、人才选拔与评价机制均助长了作弊的强大动机。加之考试作弊入刑尚缺乏一套从诉讼发动到做出判决的完备程序,面临着考试组织部门不积极的现实难题,考试作弊入刑案件少之又少,反倒有了“纸老虎”之嫌。
如此看来,从根本上实现考试法治化,有效刹住考试作弊恶习,的确是需要当前社会各方合力而为、综合治理的重大课题。笔者以为,首先要运用系统性思维,建立考试与人才选拔与评价的有效联动机制。当前的考试改革过多囿于内容和形式等具体问题,尚未从解放学生的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和以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系统性上予以全盘考虑。带有全民性的“考试热”催生了以应试为目的的学习热,赋予考试以浓重的功利化色彩。那么,能否切换一下思维角度,譬如通过大力推行开放型试题或者组建试题库来取代封闭性试题,使得作弊自然遁形。笔者以为,这些没有固定答案或唯一结论的试题形式,更能考查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关涉到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乃至思维、情感、态度等方面。
考试法治化要为给考生提供平等受教育权、发展权这一终极目的服务。但现实中,考试法治化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以法治考”,这就形成了在法的地位之上,尚存有以法律为手段的管理者。这赋予了考试组织部门绝对的主导位序,组织者本身被高高置于免受法律约束的“真空地带”,无怪乎一批考试泄题事件中经常有“内鬼”作怪。中共中央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都明确了考试招生舞弊等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罚。应当说,法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提供超越任何当事人的普遍化规则,以维护每个考生在平等竞争规则下的考试权益,确保考试系统内和谐、有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招考”。
考试作弊入刑的正式实施为时尚短,但试图通过单单一部关于考试的刑法条款规定,而期待把所有问题解决掉的简单思维是不可取的。因此,不能过于依赖法的强力与刚性,而应更多关注考试过程的程序规范以及立于其上的监督体系。应当说,程序规范是一套行为基准,体现为责任程度模式;而监督体系的作用是为了脱离监督而照旧可以依程序规范运行良好,实现“考试管理”转向“考试治理”。故而,如何防止人情关系和钱权的渗透,维护考试过程的公平正义,是考试制度建设最基本的期待。这势必需要广泛接受来自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检视,正视考生、高校、社会在考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考生监督员和社会舆情作用,提早拧紧源头“开关”,最大限度地确保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深一层次来谈,再多的规则也无法将全部的行为界限一一穷尽,总归存在规则之外的“空白点”。此时,委实需诉诸内在的道德。在处理资源稀缺与旺盛需求之间,作弊事件更多体现为涉事者个体道德的失范,因而需要用基于道德的自觉和契约精神加以应对。这就是说,大力推广考试法治化的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考试秩序的主要支撑。
(作者张立迁,天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教师,本文刊发于2016年4月27日中国教育报“中教评论”)
阅读( 8)评论0赞0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