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人力社保部发布《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人力社保部指出,2014年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此次推出《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切 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档案的接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 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而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 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为了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除了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外,针对在档案转递时经常因为行政(工资)介绍信不全而使转递无法完 成的情形,《通知》明确,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 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规范基于 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 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此外,《通知》强调,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淮安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