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职务犯罪案21日上午二审落槌改判。这名南昌大学原校长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受贿罪获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此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西省高院判决显示,一审认定并单独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挪用公款5875万元,定性不当,改判无罪;一审认定的受贿罪部分,有两笔合计16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三笔合计13万元的事实定性不当,其余受贿人民币1938.8万元等事实予以认定。
周文斌是2013年5月接受调查的,系中共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唯一一个“211”高校正职校长。执掌南昌大学期间,他曾主导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新校区,但不少业绩后来成为其被指控受贿、挪用公款的案由。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2015年11月曾报道该案。彼时,周文斌否认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绝大部分指控,并称少数款项系学校福利,可能存在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犯罪。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该案已在南昌中院一审断断续续持续24天,但并未等来判决;2015年11月9日至17日,南昌中院重新进行了一遍庭审程序,对周文斌案再次“一审”。检方依然指控其受贿2200万元、挪用公款5800万元。
2015年12月,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周文斌在2002年至2013年担任华东地质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商、合作办学商、设备供应商及部分教职工在项目承揽、合作、采购、任职、提拔、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111.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韩元90万元、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
一审判决还认定,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两次个人决定挪用南昌大学公款5875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记者注意到,这指的是南昌大学组织团购房项目期间,周文斌个人决定先由学校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其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模式。
周文斌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江西省高院。
一年之后,2016年12月21日上午,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显示,周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8.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韩元90万元、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3.8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认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