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期间,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当事人、法学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郭某某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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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同学高考信息,他为何没有被起诉?
9月30日上午,已经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当天,检察机关宣告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19岁的郭某某正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嫌疑人。郭某某为何没有被起诉?不起诉是否合法合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出于怎样的考量?9月28日,笔者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郭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并采访了受害者常升的父亲、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案件背后的“谜团”一一解开。
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
胶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9月23日亲笔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常升已被录取,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其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这些都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胶州市检察院决定对郭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认为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是恰当的。本案做出不起诉有其刑事法规范根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某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但最后还是被陕西师大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从被害人态度上看,有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目前采取相对不起诉体现了我国法律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原则。“本案应重点考虑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惩罚犯罪是手段、过程,保护社会是目的,真正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惩罚的效果。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郭某某的辩护人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做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淮安高考